高罚款257万元!一批典型案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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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燃气调压器
发布时间:2024-11-11 10:02:53

2024年,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

  2024年,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蚌埠市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5月9日,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25.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8日,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嘉富新城小区进行特定种类设备检查。现场发现该小区7号楼东单元西台、西单元东台、西单元西台三部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并正在使用,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用上述电梯,并下达《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经查,嘉富新城小区7号楼东单元西台、西单元东台、西单元西台三部电梯均于2023年10月份到期,蚌埠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于2023年10月20日对上述三部电梯出具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当事人仍在正常使用上述3部电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之规定,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5日,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安徽平恒置业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18日,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固镇县中远墨香居营销中心进行检查,发现该营销中心正在开展“现房优选墨香居 即买即住赢奔驰”有奖销售活动。其中奖项设置特等奖1名,奖品为奔驰轿车使用权;一等奖1名,奖品为现金58888元等。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31日在固镇县谷阳镇朝阳路南侧中远墨香居营销中心开展“现房优选墨香居 即买即住赢奔驰”有奖销售活动。凡在活动期间购买墨香居住宅或商铺的业主,或推荐新客户成交2套或自行购买产权车位1个均可享受墨香居举行的“抽奔驰赢大奖”活动,每户限定1个名额。当事人在抽奖活动中设置奖品金额超过五万元,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固镇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3日,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蚌埠市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7日,根据举报线索,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蚌埠市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禹都府小区宣传片里有“人车分流”的宣传内容。同时发现禹都府小区内的住宅楼下的地面上有车辆停放。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23日在其名为“兆远禹都府”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禹都府宣传片”,在上述宣传视频的第4分08秒到第4分13秒有“人车分流,配备智能化车牌识别管理系统,大型地下车库,让您泊车无忧”的视频配音。然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禹都府小区内的住宅楼下有机动车停车位,并有私家车等机动车停放。小区地面机动车停车位旁的道路上没有人行、车行的区分标识,也没有隔离设施将行人与车道分隔。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山区金泽电动车商行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电动摩托车案

  2024年7月30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蚌山区金泽电动车商行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电动摩托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5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对蚌山区金泽电动车商行现场检查。经查,2022年8月28日当事人购入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露娜Q3”三轮电动摩托车1辆,更换电池后销售给客户。上述车辆执行标准《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属《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车辆及安全附件摩托车(1102)L₂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上述车辆强制性检验报告车辆产品主要配置备案表显示,认证车辆动力蓄电池型号“6-DZF-20”、动力蓄电池电压和容量(单体)“12V/20AH”、动力蓄电池数量和连接方式“4只串联”、动力蓄电池最大工作电压“54V”。当事人销售上述车辆时将动力蓄电池换成“60V21.8AH”电池,销售车辆与认证证书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蚌埠市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蚌埠市广源燃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抽检不合格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案

  2024年7月18日,蚌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蚌埠市广源燃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抽检不合格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2.1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2日,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介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交函,称蚌埠市广源燃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给介休市康洁液化气有限公司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经检验产品不合格。蚌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该公司产品的不合格《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蚌埠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莫涛食品商行从事食品小作坊违反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所列行为案

  2024年7月2日,蚌埠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莫涛食品商行从事食品小作坊违反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所列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原料)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蚌埠经济开发区莫涛食品商行进行全方位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业态为食品小作坊,在当事人冷库内发现标称为“精冻猪连肝肉头”的食品(原料),包装上未见生产日期,共计59箱;同时在当事人的冷库内发现标称为“精冻连肝肉”的食品(原料),包装上未见生产日期,共计2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蚌埠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七、蚌埠市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固镇县湖沟怀华灶具经营门市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调压器案

  2024年6月19日,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固镇县湖沟怀华灶具经营门市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调压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17只不符合国家标准调压器,并处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4日,接投诉举报,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固镇县湖沟怀华灶具经营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未标注制造厂名、商标、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且未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的家用瓶装石油液化气调压器17只。经查,2024年5月27日,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以15元/只的价格从外地送货车上购进未标注制造厂名、商标、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且未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的家用瓶装石油液化气调压器20只,截止立案调查时当事人已销售3只,尚未售出的被依法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蚌埠市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五河县轩辰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15日,五河县市场监督监管局依法对五河县轩辰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2台、没收违法所得199元、罚款9352.8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7日,五河县市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移交函依法对五河县轩辰电动车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2辆型号为TDT2289Z的绿驹电动自行车,经抽样检验,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电气装置、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42295-2022《电动自从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执法人员现场对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8日从浙江绿驹车业有限公司购进3辆绿驹电动自行车,标签标示:规格型号:TDT2289Z,生产日期:2023-07-18,生产单位:天津品格电动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价750元/辆(不含电池),销售价1299元/辆(含电池),电池购销价均为350元,于2024年4月24日销售1辆,违法所得199元,涉案产品货值金额389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五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2024年8月7日,蚌埠市禹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蚌埠白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2日,禹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蚌埠白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天猫平台“乐乐鱼旗舰店”销售的“儿童科学色素化学小实验玩具套装幼儿园小学生手工科技制作材料包”的商品标题中使用“李佳琪推荐”字样。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3日内提供“李佳琪推荐”的相关佐证材料,当事人未能按期提供,无法证明其广告内容的线日从吉安优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入1156套乐乐鱼/化学实验/塑盒装,2024年3月底以“李佳琪推荐儿童科学色素化学小实验玩具套装幼儿园小学生手工科技制作材料包”的商品标题,上架在其经营的天猫店铺“乐乐鱼旗舰店”中销售。当事人认为涉案商品具备良好的销售潜力,故而在涉案商品未被李佳琦推荐的情况下,提前使用了“李佳琪推荐”字样进行宣传,同时为了避免与淘宝主播李佳琦所在的公司产生法律纠纷,有意将“琦”字改成了同音字“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禹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十、蚌埠市固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固镇县新宏源燃气有限公司连城换气点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2024年8月28日,固镇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镇县新宏源燃气有限公司连城换气点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70元、罚款96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0日,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固镇县新宏源燃气有限公司连城换气点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6月17日,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称上述家用燃气灶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2024年2月16日,当事人以35元/台的价格购进上述家用燃气灶具6台,以80元/台的价格全部销售出去,且无法追回。上述家用燃气灶具经检测,检验结果为:无熄火保护装置。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安装使用说明、结构的一般要求(燃烧器的熄火保护装置)项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判定为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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