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江苏省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结合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工作部署,切实加强燃气“瓶灶管阀”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风险防控,现向社会发布第四期“瓶灶管阀”典型案例。
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厨具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厨具店销售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行执法检查中,对相关这类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检。样品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结构-8项目不符合《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 35844-2018)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建筑装潢材料经营部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瓶灶管阀”集中执法行动中,现场查见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4件调节部件未封固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型号:ZY-A12型),不符合《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 35844-2018)的要求。当事人没办法提供进货单据,也没办法提供上述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合格的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产品,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4只华胜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具有可调节功能,不符合《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35844-2018)的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橱柜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胡庄镇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亮某太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具有可调节功能,不符合《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35844-2018)的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姜堰区某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台嵌入式家用燃气灶具,其铭牌标志内容仅有产品型号、燃气类别、供气压力、额定热载荷和制造厂名称,无制造日期和嵌装开孔尺寸信息。其铭牌标志内容不符合《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7.1.1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